小軍是國有企業員工,擁有書畫、寫作等特長,利用業余時間從事書畫、寫作等活動并獲得相應財物,小軍的行為構成違紀嗎?
答:是否構成違紀的界定標準是小明是否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變相謀取不正當利益。
從事書畫、講學、寫作、審稿等行為并獲取收益,如果沒有影響正常工作或行使職權,沒有索取收受與付出不對等的財物,均不算是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但是如果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借口從事書畫、文藝創作等,變相謀取不正當利益,甚至變相收受賄賂,就涉嫌違紀違法。
比如在一些書畫協會搞掛名兼職,變相抬高書畫的價格,向特定人員高價出售,謀取不正當利益,買者賣者心照不宣。又如用公款為個人出書,搞攤派銷售,借講學收受明顯超出正常講課費的財物,等等,這些就是違規違紀行為。